1
水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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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出厂检验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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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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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水带应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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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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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出厂检验按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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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~
3
.
7
和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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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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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规定进行。以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、同一材
质、同一天的产品为一个批量,从中任意抽取二根作为试样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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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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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出厂检验的检验结果,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。复验后如
仍不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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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型式检验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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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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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必须进行型式检验:
a)
生产厂新试制产品;
b)
正式生产后,如果改变工艺、结构、材料及配方时;
c)
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;
d)
累计生产
100000m
或连续生产六个月时;
e)
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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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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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型式检验按本标准第
3
章全部项目进行,样本数量不应少于三根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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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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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全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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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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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出厂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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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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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水带应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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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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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出厂检验按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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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~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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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和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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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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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规定进行。以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、同一材
质、同一天的产品为一个批量,从中任意抽取二根作为试样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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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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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出厂检验的检验结果,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。复验后如
仍不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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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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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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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必须进行型式检验:
a)
生产厂新试制产品;
b)
正式生产后,如果改变工艺、结构、材料及配方时;
c)
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;
d)
累计生产
100000m
或连续生产六个月时;
e)
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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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检验按本标准第
3
章全部项目进行,样本数量不应少于三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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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全部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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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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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水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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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出厂检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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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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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水带应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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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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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出厂检验按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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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~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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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和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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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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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规定进行。以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、同一材
质、同一天的产品为一个批量,从中任意抽取二根作为试样。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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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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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出厂检验的检验结果,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。复验后如
仍不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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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型式检验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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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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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必须进行型式检验:
a)
生产厂新试制产品;
b)
正式生产后,如果改变工艺、结构、材料及配方时;
c)
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;
d)
累计生产
100000m
或连续生产六个月时;
e)
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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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型式检验按本标准第
3
章全部项目进行,样本数量不应少于三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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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全部要求。 消防水带检验规则 : 1 消防水带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 2 出厂检验 2.1 水带应经过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能出厂。 2.2 出厂检验按3.1~3.7和3.12.1规定进行。以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、同一材质、同一天的产品为一个批量,从中任意抽取二根作为试样。 2.3 出厂检验的检验结果,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应加倍抽样进行复验。复验后如仍不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3 型式检验 3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必须进行型式检验: a)生产厂新试制产品; b)正式生产后,如果改变工艺、结构、材料及配方时 c)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; d)累计生产100000m或连续生产六个月时; 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。 3.2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第3章全部项目进行,样本数量不应少于三根。 3.3 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全部要求。 |